校园内网门户 |数字商学云
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告信息 -> 正文

关于发布北京市商业学校 祥龙公司党(干)校关于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5  来源: 点击量: 图片作者: 图片数:

各系、部、处、室、所:

根据北京市有关要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有效落实,并结合《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教一函〔2014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函〔2014124号)文件精神,现对学校禁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学校各级要高度重视控烟问题,认真学习《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内容,做到人人知晓。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保证广大师生的健康为前提,把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科学有效地开展控烟工作。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系部处室主任任组员,负责对学校控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系部处室要成立相应的控烟小组,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人员控烟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控烟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学生处(团委)要加强对学生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各班以班为单位成立学生控烟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学校将把控烟工作与学生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到年度系部处室绩效考核、安全文明校园、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

二、广泛宣传,自觉遵守

各级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教务处、德体美、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把控烟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学生处(团委)、总务处(医务室)要在师生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控烟活动,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校园网、班会、知识竞赛、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师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广大师生要把严格遵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各级要求落到实处,增强自觉性。

三、做好表率,带着落实

学校领导、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得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吸烟,并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发现学生吸烟,应及时劝阻和教育,掐灭学生手中的第一支烟。学校积极鼓励并倡导吸烟的教职员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学生与家长共同开展控烟行动,为学生创造健康、快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相互监督,严格奖惩

学校将成立由控烟督查小组,由综合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相关成员组成,负责对校园内师生(含在校工作人员)落实控烟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校内开展宣传教育、监督、劝阻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罚。特别是要重点对各小卖部或超市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有违规出售香烟等违禁物品的现象。各系部处室可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控烟小活动,并在室内明显位置制作并张贴禁烟标志(禁烟标志可到办公室领取)。学校将把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对积极鼓励或帮助他人戒烟的教职员工或学生,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五、明确责任,划分区域

为确保控烟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当前实际,划定以下四处为可吸烟区划:1.远大路校区内划定可吸烟区域(负责人:蔡桂星);2.宣武校区划定可吸烟区域(负责人:赵建新);3.西三旗校区划定可吸烟区域(负责人:庞然);4.邓庄校区划定可吸烟区域(负责人:庞然);划定可吸烟区划均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除以上四处为教职工可吸烟区域外,学校其他任何区域均为禁烟场所,并不得发现有烟蒂等,如有发现,视为违规,并对相关区域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罚 。各区域负责人与卫生区划分相同。

附件: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名单;

     2.《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商业学校

                          2015年5月30日

主送:各、系、部、处、室、所。

抄送:宣武门校区,远大路校区。  

综合办公室                              2015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一: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长:史晓鹤    

副组长:程    王振义  刘国成  邢连欣  黄凤文  殷大勇

 员:张    李光勤      周绍永  方见光  

熊长友       赵建军      王光甫  

何健勇       丛秀云      王红蕾  

       杨桂华   王彩娥  张璎海  

   何一涛  徐明仙   高广东      

       赵建新   蔡桂星

控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殷大勇

成员:李光勤、赵建军、汪洋、赵建新、蔡桂星、何健勇、高广东、庞然

 附件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扫一扫分享本页

北京市商业学校(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校)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066号    京ICP备19059241号-1  技术支持:北京市商业学校(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校)信息资源处